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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落实《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我省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经研究,决定遴选一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育单位”)进行立项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通过遴选建设一批“培育单位”,进一步扩大我省研究生办学规模,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发展布局。同时,促进有关高校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人才培养能力和办学综合实力,为增列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奠定基础。

  二、遴选条件与办法

  (一)遴选条件。获得硕士、学士学位授权5年以上,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培育单位”立项建设。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二)遴选办法

  1.申报学校应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培育单位”立项建设方案和拟立项建设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进行审议、表决,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省学位委员会。

  2.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遴选,并经公示后确定“培育单位”建设对象。

  三、立项建设要求

  (一)各申请高校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提高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条件的基础上,以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建设为重点,开展“培育单位”立项建设,建设周期为3年。

  (二)各申请高校需同时申报一定数量的拟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拟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列入本轮培育单位立项建设,并需根据要求制定新一轮建设方案。

  (三)项目立项建设方案应包括本单位在我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基本定位及现状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学科与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求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学科对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意义;拟新增学位授予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学科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四)建设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学校应争取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民间资源、市场资源、国际资源做好项目建设;有关设区市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培育单位建设;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视建设情况安排经费支持立项学科建设。

  (五)“培育单位”项目建设中期,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对立项建设规划项目进行抽查,项目建设期满时,将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总体情况、学科建设和获奖情况、教学教育设施和科研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四、申请材料报送

  请各申报高校认真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把握“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在科学分析论证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校《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立项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一式15份),客观如实填写本单位《立项建设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15份)和立项建设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附件3),并于9月15日前报送省学位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刘典文;联系电话:0591-87091210;

  E-mail:fjsxwb@fjedu.gov.cn。

  附件:1.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立项建设方案撰写提纲

      2.立项建设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申报表

      3.立项建设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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