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对鄂宝龙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海南省教育厅已作出对鄂宝龙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现对鄂宝龙下达丧失高校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文书。
经采取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鄂宝龙的行政处罚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鄂宝龙公告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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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
处罚类型 |
行政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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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宝龙 |
男 |
20154600171000239 |
丧失教师资格 |
2025003 |
鄂宝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领取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4楼412,电话:0898-65232872。)
海南省教育厅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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