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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函〔2020〕37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http://www.sdxszz.cn/)查询。今年主要接收2017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9月30日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同时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数据报送系统基层就业模块报送电子版。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于倩,联系电话:0531-81916684。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xls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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