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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附件1)、《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附件2)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若干事项安排的通知》(学位办〔2021〕3号)安排,为组织实施好我区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和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参评学位点名单见《2020—2025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点情况表》(见附件3)。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未确认参评或

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2025年为抽评阶段,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估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及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等,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

(二)确定评估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三)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鼓励学校建立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编制并发布年度报告。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见学位〔2020〕26号文附件)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报告的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脱密后按年度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并将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五)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日常管理。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学位授予单位定期填报参评学位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六)加强统筹规划。

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衔接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相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拟调整或撤销的学位授权点,需符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的要求,并按程序报批。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核对确认参评学位点。

2021年3月31日前,请各参评单位核对参评名单(即附件3),确认无误后将Excel表格及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发送我办邮箱。如有特殊情况的学位点,请直接联系自治区学位办。

(二)提交评估方案。

2021年5月15日前,各参评单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评估工作方案。

(三)填报基本状态信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于2021年6月底前上传至指定平台,各单位到指定平台下载,并分别于2022年3月底、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具体填报平台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提交年度报告。

1.2021年3月26日前,各单位将2020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一般应按自然年度编写)电子版(word及盖章后的PDF版本)及《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表》(附件4,以下简称《发布情况表》)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2.2022—2025年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将《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质量建设年度报告》以及两报告的《发布情况表》(附件4、5)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五)提交自我评估结果。

各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见学位〔2020〕26号文附件),2025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其他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四、结果处理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抽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作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五、管理及监督

(一)强化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通过组织调研、查阅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学位授予单位落实好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自评工作的自我诊断功能,避免抽评前突击开展自评、自评流于形式等违背《办法》精神的情况。

(二)重点督导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位授权点和学位授予单位将予以重点督导:

1.2014—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认定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2.发生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学风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学位授予单位;

3.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单位;

4.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认为应予以重点督导的其他情形。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学位办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居玛丽,0771—5815191,材料接收邮箱xw@gxedu.gov.cn,纸质材料寄送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69号自治区教育厅2108室。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

2.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

3.2020—2025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点情况表

4.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表

5.学位授权点质量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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