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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辅修学士学位备案双学士学位

苏学位办〔2021〕17号

各本科院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0〕3号)精神,现就开展辅修学士学位备案、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和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修学士学位备案工作要求

(一)开展范围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专业要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二)相关程序

1. 学校论证

高校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根据需求论证辅修专业的可行性、必要性。学校应制定专门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对开设条件、修读条件、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培养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同主修专业合理设定。

学校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备案。

2. 省级备案

高校向省学位办提交《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备案信息表》进行备案。省学位办对辅修学士学位相关备案信息核查后向高校反馈备案编号。

(三)其他要求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要结合本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特色优势等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申报程序

1. 学校申请

申请高校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根据需求论证项目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学校应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培养方案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等环节应充分体现项目专业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等特点。

学校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深入科学论证。专家组成员应有所依托学科专业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一半。

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

2. 省学位委员会审定

省学位办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三)其他要求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同意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三、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项目要结合本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特色优势等条件,符合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需求。

(二)申报程序

1. 学校申请

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办法。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

2. 省学位委员会审定

省学位办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三)其他要求

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合作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四、管理与监督

各校要高度重视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形成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未经审批,学校不得开展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将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撤销授权等措施。

五、材料报送

(一)辅修学士学位备案的高校,需提交《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备案信息表》(附件1),一式1份。首次备案的需同时提交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一式1份。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每年如无调整变化,无需重复提交;如有调整变化,需重新提交省学位办。

(二)申报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高校,需提交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含专家名单、单位、职称、专业等相关信息)、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实施办法,以上材料各一式1份;《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2),一式5份;《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

(三)申报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高校,需提交申请报告(双方联合行文)、合作办学协议、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实施办法等材料各一式1份;《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4),一式5份;《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5),一式1份。

自2022年起,请各高校每年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相关工作,于当年2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如无特殊情况,省学位办不再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申请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省学位办,电子版(word/excel和PDF盖章版)发送至jsxuewei2018@126.com,逾期不予接收,电子邮件命名规则为“单位代码+单位名称+XX学位项目申报”。联系人:刘天宇,电话:025-83335150,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503室。

附件: 附件1-5.rar

   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备案信息表

   2.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

   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表

   5.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

                              省学位办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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