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教育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度民办高校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教育部、省政府正式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二、年检内容
教育部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指标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各民办高校对本校(机构)2020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材料报送。12月20日前,各民办高校自查情况报告(电子版)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
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
(三)核查核实。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各民办高校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通报结果。省教育厅根据各民办高校自查报告和检查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出具年检意见,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等工作。年检结果将作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评先评优和申请各类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举办独立学院的有关普通高校,要以年检为契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办学协议,对独立学院规范发展工作开展认真自查,对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加强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三)省、市(州)共管的高职院校年检材料同时报所在市(州)教育局,独立学院年检材料由母体学校上报。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联系人:姜敏、陈文江;邮箱:jytmbc@126.com;电话:0851-8528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