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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二批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精神,推动校企协同创新,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福建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按照我厅《关于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38号)要求,经研究,2017年我厅将开展第二批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评审和建设工作,并认定10个左右省级“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以应用技术转化为主导,以解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通过校地、校校、校所、校企等合作,围绕行业、企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协同开展技术创新攻关与开发,并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额申报的方式。

  二、申报数量

  每所高职院校不超过1项。2016年批准培育的省级“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如再次申报,占上述限定指标。

  三、申报要求

  (一)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本科高校等开展协同创新,确定协同创新模式和方向,组建协同创新体。在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由高职院校牵头联合申报“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二)牵头高职院校要有与协同创新方向相对应的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应用技术工程中心或应用文科研究中心等。

  (三)牵头高职院校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长效的投入保障机制;要有一支长期积极服务行业企业的队伍和短期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牵头高职院校与主要参与单位要有长期的合作基础,参与院校要有技术积累和开发能力,企业要有技术创新需求与愿望。

  四、申报时间

  请各牵头高校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289064197@qq.com。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恕不受理。

  科技处联系人:陈宗宁,电话:0591-87091501;职成处联系人:倪维庆,电话:0591-87091307。

  附件:1.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试行)

      2.关于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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