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决定自2016年起,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简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以满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要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程序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开展。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严格执行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程序:
1.制订本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实施办法。
2.专家评审。学位授予单位应组织会议评审,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论证,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领域)或相近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须聘请不少于5位校外同行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成员一般应是相应学科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点评议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学科专家来源单位应具有相应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召集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学术造诣较高且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4.公示。对当年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本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异议。
5.报批。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6.其它。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某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另一学位授权点的,可延至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延续时间自本单位自主撤销当年起五年内有效。超过五年的,视为本单位自动放弃学位授权资格,纳入全省统筹调整。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启动和实施时间由各单位自主掌握,开展调整工作的单位于每年 5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实施细则(启动当年报送,一式1份);
2.当年调整工作报告(公函形式,调整方案、专家论证和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过程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交,一式1份);
3.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附件1、2,一式1份);
4.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见附件3、4和5,一式5份)。
以上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办(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711室,邮编:350003),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fjsxwb@sina.com。
附件:1.拟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2.拟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3.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4.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5.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